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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1日08时53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1048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三届〕(第十二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已经2025627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7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91日起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81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

2025627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7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应当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

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应当适应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留守儿童人格尊严,保护留守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四条  家庭承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主体责任。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与留守儿童保持密切沟通,给予亲情关爱。

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留守儿童信息收集、录入、管理等工作;

(二)研究拟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措施、提出工作建议;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各部门联动协作;

(四)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五)督促检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通报工作情况;

(六)其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相关职责。

教育体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或者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九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留守儿童,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及务工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留守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被委托人应当对留守儿童依法履行照护职责,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健康、情感、安全等方面的照护,不得让留守儿童脱离照护单独生活,不得侵害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与留守儿童、被委托人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留守儿童生活、健康、学习情况,给予亲情关爱。发现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十一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同被委托人对留守儿童进行合理管教,预防和制止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留守儿童的父母利用假期回家陪伴留守儿童或者把留守儿童接到务工地共同生活,给予留守儿童教育引导和亲情关爱。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更新留守儿童信息档案。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劳动体验、体育艺术、民族技艺传承等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学校应当关心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对学习有困难的留守儿童,及时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帮助其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

鼓励学校、幼儿园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为就读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互动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留守儿童参加防欺凌、防性侵等防范不法侵害和意外伤害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支持学校、幼儿园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工作,对存在行为异常、心理障碍等情况的留守儿童,及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被委托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留守儿童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留守儿童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预防沉迷网络。发现留守儿童沉迷网络的,应当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等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儿童之家、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场所和资源,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关爱保护联动机制,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社会救助等关爱保护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地区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优先为留守儿童父母推送求职信息、用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服务,促进留守儿童的父母就近就业创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出务工的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一方留家照料。

携带适龄未成年子女跨县域务工的,务工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入园、入学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排查本辖区内的留守儿童,定期走访,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照护和就学等基本信息,发现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育体育部门、学校、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保障适龄留守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督促辍学的留守儿童返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必要的健康咨询服务、疾病评估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留守儿童畅通就诊便捷通道,提供诊疗便利条件;创造条件为留守儿童开展义诊。

第二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各类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平台,利用课后、休息日、节假日、寒暑假期等重点时段,为留守儿童提供日间照料、送教上门、自护教育、品德教育、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为留守儿童提供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学生通过寒暑假期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等方式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留守儿童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十八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二十九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监护、照护职责或者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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