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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发挥研究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10时58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超级管理  阅读次数: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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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大常委会课题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人大代表则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责任。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如何体现,作用如何发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功能的发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如何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是人大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把人大代表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通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不断创新代表工作新机制,努力提高代表履职服务保障能力,各级人大代表在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主体作用日益得到显现。

  一、人大代表履职现状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共五级人大代表10763名,其中,全国人大代表5名、省人大代表54名、州人大代表422名、县(市)人大代表2460名、乡(镇)人大代表7822名。人大代表履职可分为会议期间履职和闭会期间履职两大部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履职主要是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表决各项决议决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提出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最主要形式。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主要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调研、评议等各项活动,联系选民,发挥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上情下达、下情上知的桥梁纽带作用。总体上看,近几年来红河州人大常委会通过把好代表“入口关”、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代表培训、搭建代表履职平台、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绝大多数各级人大代表都能自觉参加会议,会后能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联系选民,作用发挥越来越好,为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人大代表履职还不平衡,部分人大代表履职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人代会期间代表履职情况看。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履职存在着两个不平衡:一是会议期间审议发言不平衡。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并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过程。审议发言是代表履职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次人大代表会议审议发言肯定成绩、歌功颂德的多,指出不足、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的少。二是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不平衡。每年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有的代表提建议、意见积极性较高,有的代表很少提,甚至有的代表任期五年都没有提过一件建议、意见。

  从闭会期间代表的履职情况看。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的主要形式有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视察活动、约见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执法检查、专项调研、联系选民、提出和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等。目前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现状表现为: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不平衡。有的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积极性较高,有的却很少参加。二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不平衡。目前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现状是工作、生产、生活在原选区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多,工作、生产、生活不在原选区的人大代表则很少联系选民,甚至有个别人大代表当选代表后没来过选区,不了解选区的情况,更谈不上联系选民,为群众呼吁。

  二、人大代表履职存在问题的分析

  总体上看,这些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整体履职水平在不断提高,代表的作用也发挥得越来越好。但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代表履行职责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相比,代表的整体履职能力,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代表素质仍然不高。有部分代表受自身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缺乏执行职务的能力。其表现是:有的代表不善于联系群众,不善于调查研究,不能为群众代言;有的代表不会审议发言,不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开会讨论把握不住重点,说不到点子上,抓不到要害处;有的代表不能发现问题,不能想出解决的办法;有的代表提意见建议只从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出发,忽视整体工作,缺乏大局观念,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形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部分代表思想认识不到位。在现实工作中,部分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模糊。部分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职务意识,有的乐当“荣誉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有的甘当“名誉代表”,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行使参加会议和选举的权利;有的觉得自己人微言轻,说了也没有人听,不如“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甘当“哑巴代表”。

   三是代表结构还不尽合理。从现阶段各级人大代表结构看,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偏多,业务知识型和来自劳动一线代表偏少,特别是农民代表在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太小。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一府两院”的领导干部本是人大的监督对象,成为人大代表后又是人大的组成人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角色的定位和归位上显然值得关注。

  四是代表建言献策积极性不高。有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是“奉命行事”,迟到者有之、早退者有之;有的人大代表忙于自己的工作生活,代表小组活动有空就参加;有的人大代表对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是“一根木头随排淌”,被动应付;有的人大代表讨论发言是人云亦云,会议表决是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加之有些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存在着交办不及时、督办不到位、落实不够好等问题,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五是代表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是选民和选举单位缺乏监督代表的意识。人大代表一经产生,由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难于了解和掌握,对代表履职很难监督到位;二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代表履职没有具体标准,更没有量化指标,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即使进行监督,也只能凭选民的感觉,这就有可能因种种非理性因素而影响对代表的监督工作。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没有制定出台代表履职的有关激励机制,履职好差一个样,履职成效不明显,影响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造成代表主体作用发挥不够,既与人大代表自身素质有关,也与人大精心组织不够、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有关。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既要努力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又要不断创新代表工作的机制,综合施策。

  三、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再强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县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对新时期人大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首先就是要提高对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主体作用的浓厚氛围。

  第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受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并保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地位崇高而神圣,具有法定性、平等性、民主性、义务性和特殊性等特点,和一般意义上的非权力机关的代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代表广大人民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人大代表的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体现。

  第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人大代表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围绕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充分履行法定权利,努力把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人大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大代表肩负重要使命、责任重大。

  第三,人大代表担负着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责任。人大代表能否有效行使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不仅体现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水平,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更加决定着人民群众能否最终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因此,每位人大代表都必须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崇高的历史使命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国家事务,切实维护好党的利益、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四、   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中,人大代表应当发挥以下几个 方面的主体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通过人大代表转达到国家权力机关和有关部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人大代表更好地贯彻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人大代表要大力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进百姓门、知百姓事、解百姓愁、暖百姓心,广泛听取群众的呼声,深入了解群众的疾苦,全面客观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在上情下达、下情上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上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参谋作用。随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推进,党的重大决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都会越来越多地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目的就是要广泛集中民智,更好体现民意,提高决策水平。人大代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建言献策。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要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推动政府改进工作,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新发展观的带头人作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使我党在发展的指导思想上达到了新境界。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投身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四是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最终体现,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其法律地位、职责及肩负的使命,决定了人大代表必严格要求自己,在自己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强烈的宪法、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以身作则去影响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并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开展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是充分发挥立法主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主导立法、监督执法的重要职责。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民族立法权。这为地方人大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完善中国特色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要在人大主导立法的过程中,对立法项目的确定、立法调研、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听证、审议表决的过程中,充分反映民意,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在人大主导立法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六是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监督。《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是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要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有效监督,要通过积极参加人代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等多种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推动“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人大监督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五、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主要对策措施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创新代表工作的方式方法,从代表“入口关”抓起,加强培训、提供服务保障、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成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一)引入竞争机制,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创新充分发扬民主的具体方式,落实选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更多高素质的候选人能够脱颖而出,成为人大代表。要充分调动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积极性,增加选民直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充分尊重选民的权利和意愿,把选民提名推荐群众真心信赖和拥护、敢于为民直言、事业心责任感强、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较高、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有较强建言献策、参政督下能力的人交选民酝酿协商,接受选民挑选。

  (二)优化结构,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人大代表素质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优化代表结构,应当在三个方面下工夫。一是优化代表职业结构,增加工农生产战线和新的社会阶层代表的比例。二是优化代表知识结构,增加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专业人才在代表中的比例。三是优化代表年龄结构,代表队伍中既要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吸收热爱人大工作、年富力强的年轻同志,保留一定比例素质较高、参政履职能力较强的上届代表,使代表队伍形成梯次,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强化培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强化代表培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要在选好培训内容和改进培训方式上下功夫,切实增强代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在培训的时间节点上,首先是搞好人大代表的“岗前”培训,即新当选的代表正式任职前的培训。这是当选代表转换角色、增强意识的需要,也是他们学习和获得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其次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中”培训,即代表任职期间的培训,主要培训代表如何履职、如何发挥作用。二是在培训内容上,突出如下重点:(1)、政治理论。加强人大代表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使人大代表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代表充分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特别是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使人大代表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熟悉履行职责的程序和方法,善于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职务,努力成为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3)、法律知识。重点培训《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以及其他与代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4)、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及时更新培训内容,让代表随时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穿于履职活动的始终,使代表不仅能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善于把党的正确主张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民的意志。三是在培训的方式上,可采取以会代训、聘请专家授课、外出观摩考察学习、优秀代表履职交流等,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完善监督激励机制,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一是使代表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义务,让代表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让选民知道该监督代表什么。二是对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外部约束力,解决好怎样监督的问题。三是对代表坚持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畅通代表“出口”,保持代表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四是要建立代表定期向选举单位和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基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选民评议。五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出席人代会、列席常委会、参加视察、调研、联系选民、提出意见建议告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依据,每一届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克服代表中存在的不作为现象,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六是加强对代表履职工作的宣传,在人大常委会内部刊物和主流媒体开辟专栏,宣传人大代表履职亮点,展现人大代表风采,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代表、关心代表、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

  (五)创新代表小组活动,促进代表作用有效发挥。代表小组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的重要形式和主要载体,组织开展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是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保证。代表小组组长对组织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丰富代表小组活动方式、保证代表小组正常活动、提高代表小组活动效果和质量起着关键作用,代表小组组长要对每位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提出要求并给予考核。各代表小组要围绕本地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选准议题,认真组织开展好代表小组的活动。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会议、活动,妥善处理做好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常委会要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效的载体,促进代表作用的发挥。

  (六)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质量,树立代表良好形象。人大代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方式。为此,人大代表一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正把基层的好意见、好建议带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上来。二是要立足中心、把握全局。人大代表提议案、建议要立足中心,立足全局,立足大事,要围绕中心、促进发展、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三是要对收集到的问题开展认真的调研,把握问题的实质,弄清问题的根本原因;要进行深入的思考,抓住要害,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通过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质量,推动“一府两院”的改进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七)加强督办,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解决率。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方式。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质量如何,代表所提问题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回应群众期盼,关系到人大代表的形象,直接影响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多年来,在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过程中,有关承办部门历来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代表所提的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严重挫伤了代表提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积极性,“说了也白说,提了也白提”的现象,损害了人大代表在选民中的形象。如何打破这种局面,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质量,切实提高代表所提问题的解决率,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红河州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办理机制,通过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工委(室)负责督办、百分制量化考核、组织代表视察、对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等措施,破解代表建议办理困局,使代表建议的解决率、满意率逐年提升。主要做法:一是整合督办力量,实行目标管理。出台了《红河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分解责任书的通知》,把代表建议全部分解到各工委(室)督办,重点建议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相关工委(室)负责督办,并由常委会主要领导与各工委(室)签订《红河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代表建议督办进行专项目标责任考核,实现了代表建议督办全覆盖。同时,延伸办理链条,量化考核指标,要求代表建议上会率、与代表沟通率、调研活动率、办理结果率、办结率达100%,着力提高解决率、满意率。2016年,州代表建议办理解决率达到68%,通过整合力量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把“件件有回音”变成“件件有落实”,真正使代表建议落到实处。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常委会对已不适应工作的《红河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如,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代表建议“回娘家”的问题,规定驻县级的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应交由州级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办理,事权、人权、财权在下一级的,应由州级相关单位征求下一级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协调下一级相关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最后由州级相关部门答复代表。州级部门代表提出的建议,属所在部门职责的,应由州政府办公室统筹办理。这一规定,有效杜绝了代表建议“回娘家”情况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业务培训,使承办人员、督办人员充分掌握代表建议办理的要求和程序,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有效开展。三是严格审查反馈,制定并实行了“四项审查反馈制度”,即办理工作方案审查反馈制度、答复文件和办理结果审查反馈制度、续办续复工作审查反馈制度、征询代表意见督查制度,使办理结果真正让代表满意,杜绝代表“被满意”的情况。四是实施审议测评,强化跟踪问效。通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满意度测评、集中督办、续办续复等措施,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实。

  (八)抓服务搭平台,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保障。一是加强对代表履职服务,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保障。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了加强代表履职培训、组织代表外出考察学习、为代表免费订阅报刊杂志、向代表通报重要政情、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调研、财政预算审查前听取代表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论证听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生日慰问、重病探视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活动室”建设,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搭建平台。从2014年开始,红河州开展了以创建“人大代表之家”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州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100多万元资金,专门用于基层“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到目前,全州已建成标准化的“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活动室”761个,使基层人大代表活动有场所、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有奖惩,方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为选民排忧解难。

  (九)创新机制,丰富人大代表活动。一是创新代表宣传工作机制。在人大常委会内部刊物和州内主要媒体上设立人大代表风采专栏,刊登和播放人大代表先进事迹。二是在人大代表中开展“三带头、五个一”活动,即带头致富、带头扶贫帮困、带头维护社会治安和代表每年到选区走访选民一次、向同级人大反映一条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同级政府提一条建议、参加一次代表视察、掌握一门实用技术。三是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乡镇人大工作会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主办、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具体承办,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某个方面的乡镇人大工作进行专题研讨。四是积极探索代表管理新途径。制定人大代表管理办法,印制《人大代表工作手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对人大代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五是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和接受选民评议,开展人大代表创先争优活动,坚持每一届一次对履职优秀的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总之,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创新代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主体作用,是一个永恒的课题,需要我们不懈地去探索、实践,创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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