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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河州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10时55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超级管理  阅读次数: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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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大常委会调查组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州城乡低保工作情况,促进我州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州人大常委会年初的工作安排,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军带队,州人大常委会民工委、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调查组于9月19日至21日,对蒙自、个旧、弥勒、泸西、金平、河口六个县(市)的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州城乡低保工作分别于1998年和2007年启动实施。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全州民政系统禀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已形成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工作局面,全州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目前,全州城乡低保人口达60.72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0.6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0.06万人,分别占非农人口和农业人口的10%和14.7%。共发放低保金124194.77万元,其中:城市低保37710.8万元,农村低保86483.97万元。

  (一)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界定了 八项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依据以上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及时出台实施配套政策。先后出台了《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红河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措施,确保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持续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政策实施氛围。一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州民政局组织了县、乡两级共200名工作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各县市又分别举办了培训会,培训人员从州、县(市)、乡镇业务骨干和政府分管领导,延伸到村(社区),参训人员达2860多人。通过培训,使各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掌握政策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贯彻《办法》打下基础。二是加大《办法》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媒体,刊载《办法》及相关政策的重点内容和难点解析。各县市、乡镇利用赶集日走上街头,进社区,向群众进行面对面宣传和讲解。通过多形式宣传,较好地营造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基础和社会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低保工作规范有序。我州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初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基层具体操作,社会广泛参与”的低保工作总体运行机制,从工作的重点环节入手,不断规范程序,完善和健全规章。一是严把参保关,实现应保尽保。实施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应保尽保”的要求,严把申报、审核、审批环节,形成了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组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办事处)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示等严格的操作程序。为防止工作疏漏,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发生,全州13个县(市)都建立了举报和低保备案制度,对举报件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涉及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进行备案等。二是实施动态审核、动态管理,建立科学的低保金调整和参保清退机制。按照低保对象类别,分别实行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核中,对有疑问的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及时发现参保对象的信息变化情况,并作出调整。针对家庭经济状况难以撑握的实际,建立参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即不定期联系工商、车管、住建等部门,整合低保对象相关信息,比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作出准确评估,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清退。目前,我州已成立了州、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共清退了拥有机动车、工商执照、商铺等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人员10826名。全州低保工作实现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资金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局势。三是建立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机制,严格资金管理。2014年制定下发了《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州、县(市)两级的资金配套比例,并要求州、县(市)两级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在州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对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每月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杜绝了低保资金被滞留、挪用、挤占等问题,确保了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四是建立了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将城乡低保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五是建立低保与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机制。先后下发和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通报问责等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充分发挥精准扶贫中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重要作用,为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无缝对接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强监管重检查,确保低保工作健康发展。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是进一步查处问题,确保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我州建立了由民政、审计、纪工委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不定期地深入县市、乡镇、村组进行拉网式核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属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及时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属于工作失误的,及时纠正;属于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特别是2015年,配合纪委,对全州低保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查处情况在全州通报,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五)建立健全机构,确保低保工作不断发展。2009年来,全州先后成立州、县(市)低保中心及乡镇低保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后,又成立州、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和低收入认定指导中心,与低保中心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金平、红河等县还在村(居)委会设民政信息员,使低保工作延伸到村(居)委会,机构逐渐健全。同时,不断充实低保工作人员队伍,通过调入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全州民政系统新增加了400名工作人员,逐步充实壮大了城乡低保工作队伍。

  二、存在问题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实难。由于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家庭经营性收入难以确定;靠劳务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低保家庭收入跟踪测算难;加之核定方法还停留在最原始的入户调查、询问等方式上,被调查人员若不如实申报,便造成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不实等问题。虽然,州民政局采取利用相关部门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的办法,但受部门行规的制约,给家庭财产、收入的核实增加了难度。

  (二)低保延伸出的负面影响多。随着低保不断提标扩面,以及对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力度加大,一些负面影响逐渐显现。由于缺乏激励低保对象自食其力的机制,部分低保对象对低保产生依赖心理,就业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以争到低保为能、享受低保为荣的不良心态,羞耻感缺失; “关系保”、“人情保”问题难以在短时期内彻底根除;个别地方干部把低保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一种工作手段;涉及低保资金的违规,甚至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

  (三)低保配套资金缺口大。随着保障标准逐年提高,所需保障资金逐年增加,全州每年需配套低保资金2.1亿元,仅个旧市就需配套资金2500万元。目前,由于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增资难、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影响,各级财政足额配套低保资金的压力越来越大。

  (四)低保工作人员与其业务量不匹配。低保工作任务日益增多,如金平县农村低保人数达11.54万人,绿春县8.81万人,其比例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3%,农村低保人数最多的乡镇达2万多人,而乡镇的工作力量薄弱,有的乡镇甚至只有一个民政工作人员,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匹配,这种“小马拉大车”的状况,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调查意见

  (一)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城乡低保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凝聚力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部门要全力抓,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工作做好、做实,让低保对象这部分弱势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二)要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多种渠道、多形式进行政策宣传,把相关政策公诸于众,让群众互相监督。加强对低保对象对择业观的教育,结合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工作的开展,重点宣传低保对象通过积极就业和创业摆脱贫困,从而走出低保的先进典型,宏扬正能量,教育和帮助低保对象克服就业意识淡薄的消极心态,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摆脱贫困。

  (三)要加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工作。按照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每年要对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真核对,对通过自身努力或精准扶贫经济收入已达到脱贫的低保户,要及时清退,对因病返贫、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进行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一旦出现经办人员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要加强低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将低保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低保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城乡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安全运行。

  (五)要加强低保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低保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配齐、配强、充实各级低保工作力量,使低保工作人员与工作任务相协调。同时,充分调动村(居)委会干部、村(小组)长以及住单位、村(社区、居委会)代表、委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当地情况和低保对象比较了解的作用,让他们真正成为政府和贫困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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